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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92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康某某诉被告锦州厦煌书香门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锦州厦煌书香门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792民初192号 原告康某某,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辽宁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厦煌书香门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 法定代表人林华恭,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岩,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锦州厦煌书香门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25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旭寒 人民陪审员  高 佳 人民陪审员  蒋 衍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思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