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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招远金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省招远金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58号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HiroshiKond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明,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招远金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法定代表人:张新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川,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招远金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辉人民陪审员  迟荣庚人民陪审员  孙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