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5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西和县国土资源局与西和县工矿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和县国土资源局,西和县工矿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1225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西和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理人:王某,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西和县工矿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国土资罚【2017】0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就本案所作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法规等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西和县工矿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炸药库经西和县人民政府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通过,2010年8月26日西和县国土资源局与西和县十里镇董庵村委会签订征收土地协议,2011年2月22日西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西政办公纪要【2011】1号纪要第六条第一项,内容是,西和县工矿民爆器材营销有限公司所占土地为政府划拨用地,由国土局负责,依法收回该公司所占土地移交西和县金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第五项内容是,民爆器材营销有限公司新选址仓库占地事宜,由国土局按照规定尽快办理。该公司经理在其陈述中已明确表述,原场地建学校,是政府要求我们搬迁,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中,炸药库的用地是县政府同意,县国土资源局,十里镇政府、董庵村委会组织参加征用的。2017年3月20日西和县国土资源局对西和县工矿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在十里镇董庵村用地行为认定为非法占地行为,2017年4月5日以西国土资罚【2017】0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处罚,内容是,1、对非法占用的1.11亩(73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11055元;2、恢复土地原貌。本院认为,西和县工矿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炸药库是西和县人民政府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通过,西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了西和县工矿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炸药库用地是政府划拨用地,并责成西和县国土资源局尽快办理炸药库用地手续,炸药库的用地是县政府同意,县国土资源局,十里镇政府、董庵村委会组织参加征用的,西和县国土资源局确以非法占地为由对西和县工矿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属事实不清,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裁定如下:西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西国土资罚【2017】第0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朝辉审判员 何莲蓉审判员 王文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英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