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刑终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长付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长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20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长付,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因实施盗窃行为于2005年4月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并处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长付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沪0112刑初82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长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涉案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原审被告人张长付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长付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长付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长付撤回上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刑初8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强代理审判员  秦现锋审 判 员  于书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