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2民初3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友诉史某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友,史某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894号原告李某友,男。被告史某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友与被告史某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友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友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健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友负担。审判员 徐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