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平与成都市中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成都市中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45号原告:李平,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成都市中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彭健。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平与被告成都市中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平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0,由原告李平承担。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