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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5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唐鑫与成都和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鑫,成都和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5390号原告唐鑫,男,汉族,1981年1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文,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和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马超路266号和信新城市中心1栋6楼609、610、611、601A室。法定代表人雷良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强,男,汉族,1975年9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男,汉族,1982年3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鑫诉被告成都和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鑫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鑫撤回对被告成都和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鑫负担。审判员  冯文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