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宋成亮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汉沽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成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汉沽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932号原告:宋成亮,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通,天津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汉沽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光明路15号。主要负责人:陈希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成亮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汉沽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尹志伟代理审判员 吕丽萍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