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燕与杜公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杜公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843号原告:张燕,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杜公民,男,194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张燕与被告杜公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张燕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张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林嘉瑜?PAGE??PAGE*MERGEFORMAT?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