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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556李平与丁钰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丁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556号申请执行人:李平,女,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丁钰杰,男,1989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李平与被执行人丁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