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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吉林九粮农业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江城保安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鑫海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九粮农业有限公司,吉林江城保安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鑫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850号原告:吉林九粮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新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锦儒,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江城保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江湾路名苑一号楼21号车库。法定代表人:马卓。第三人:吉林市鑫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致远街320号。法定代表人:蔡洪海。吉林九粮农业有限公司与吉林江城保安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鑫海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吉林九粮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九粮农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吉林九粮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颖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学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