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吉林九粮农业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江城保安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鑫海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九粮农业有限公司,吉林江城保安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鑫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850号原告:吉林九粮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新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锦儒,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江城保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江湾路名苑一号楼21号车库。法定代表人:马卓。第三人:吉林市鑫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致远街320号。法定代表人:蔡洪海。吉林九粮农业有限公司与吉林江城保安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鑫海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吉林九粮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九粮农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吉林九粮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颖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学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