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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5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王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王海涛,铜陵有色铜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565号之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铜陵市石城路82号,机构代码:85110531-0。被执行人:王海涛,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有色铜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铜陵市北京西路29号,机构代码:85110427-0。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王海涛、铜陵有色铜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海涛所有的位于铜陵市铜冠花园3栋302室不动产,现因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海涛、铜陵有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耀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