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村新生皮革商行、青岛天赐居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村新生皮革商行,青岛天赐居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828号申请人:周村新生皮革商行。住所地:周村区沙发材料市场**号。经营者:孙魁,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凤阳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061982********。被申请人:青岛天赐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小庄社区居委会对面。法定代表人:孙雪艳职务:经理。申请人周村新生皮革商行与被申请人青岛天赐居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村新生皮革商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天赐居家具有限公司价值199662.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孙魁(公民身份号码:)以名下坐落于周村区凤阳路西首281号(产权证号:06-00443**)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村新生皮革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孙魁名下坐落于周村区凤阳路西首281号(产权证号:06-00443**)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天赐居家具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99662.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18.00元,由申请人周村新生皮革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