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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蔡德武、罗亦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德武,罗亦农,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70号申请执行人蔡德武,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被执行人罗亦农,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桐庐县人,住浙江省桐庐县。被执行人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罗亦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德武与被执行人罗亦农、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罗亦农、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罗亦农、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罗亦农、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红审判员  石少华审判员  聂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奕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