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袁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刑初527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高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梅、吴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袁某醉酒后驾驶豫N×××××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港岛KTV东2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解某驾驶的豫N×××××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袁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9.4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袁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交通事故协议书、自愿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凤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超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