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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易胜鹏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胜鹏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7刑初19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胜鹏(绰号“易老三”),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2011年7月6日因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梅检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胜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瞿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胜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下旬至4月13日期间,被告人易胜鹏伙同段某(已判决)、邢某(绰号“四把乃”)、汤某2(绰号“汤某3七”)、胡某,万艳,梅某2、黄某(以上六人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黄梅县分路镇裴刘杨村五组袁某家中、孔垅镇蒋油榨村四组易某2家中、蔡山镇许湾村八组李某2家中、蔡山镇天然气公司办公楼内、蔡山镇王二房村等地,利用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以赢钱5%的比例从中打杠子抽头渔利,易胜鹏个人分得两万元左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胜鹏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易胜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1)梅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段某、易某1、殷某、李某1、易某2、李某2、袁某、田某、杨某、梅某1、汤某1、万某、沈某、易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易胜鹏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胜鹏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易胜鹏曾因犯罪行为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满释放五年后又犯新罪,属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易胜鹏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易胜鹏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对其判处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胜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对被告人易胜鹏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张致君审判员  洪 军审判员  王 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