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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曲阜市环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环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881行初47号原告曲阜市环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级仁,董事长。被告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孔雷,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市环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阜市环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储学雨审 判 员  孔维波人民陪审员  赵增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