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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莫国存与马福才、大通兆顺废弃物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国存,马福才,大通兆顺废弃物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大通支公司,杨生福,西宁市大通出租服务有限公司,马建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1998号原告:莫国存,公民身份号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兰,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马福才,公民身份号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花,公民身份号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系被告马福才之妻)被告:大通兆顺废弃物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省宁张公路3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许兆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胜,该公司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银仓,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大通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二号桥西侧。负责人:冯炳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寿,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生福,公民身份号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被告:西宁市大通出租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大通县桥头镇解放南路86号。法定代表人:马占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永和,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马建寿,公民身份号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桥头镇解放路2号桥西。负责人:冯中平,该公司经理。原告莫国存诉被告马福才、大通兆顺废弃物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大通支公司、杨生福、西宁市大通出租服务有限公司、马建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莫国存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国存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国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退还给原告莫国存。审判员 肖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思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