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1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郝兆荣、李振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兆荣,李振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133-1号申请执行人:郝兆荣,男,197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振亚,男,1986年1月5日生,汉族,系齐河县地税局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兆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振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领取41087.06元执行款后,自愿放弃其他余款,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