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5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卫义、金子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义,金子明,陈露,金建兵,金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140号申请执行人陈卫义,男,1977年2月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金子明,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露,女,1989年2月1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金建兵,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金仁华,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4323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卫义与被执行人金子明、陈露、金建兵、金仁华(2017)浙1081执5140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子明有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金子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戴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荣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