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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秦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02刑初67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进,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7]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进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琴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秦进先后四次在十堰市茅箭区、十堰经济开发区等地窃取他人存放于车内的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4月上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秦进行至十堰市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马路村2组133号楼下,钻进被害人赵某1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未关车窗玻璃的车牌号为鄂C×××××银色风行商务车内,盗走车内存放的现金210元、银行卡3张、加油卡1张、KTV会员卡1张、佛珠1串、驾驶证1本。2、2017年6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秦进行至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村4组郑家湾垃圾中转站附近,发现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鄂C×××××面包车后备箱未锁,遂盗走车内存放的现金104元、银行卡4张及被害人刘某身份证1张。3、2017年6月15日前后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秦进行至十堰市茅箭区丹江路13号附近,发现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鄂C×××××五菱宏光面包车后门未锁,遂盗走车内存放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1张及被害人陈某的身份证1张。4、2017年6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秦进行至十堰市十堰经济开发区马路村6组南山路97号楼下,钻进被害人潘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未关车窗玻璃的车牌号为鄂C×××××的白色吉利牌轿车内,盗走车内存放的现金30元和被害人潘某身份证1张。上述事实,被告人秦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被害人陈某、赵某1、刘某、潘某的陈述,被告人秦进的供述,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犯罪嫌疑人秦进辨认盗窃的银行卡和身份证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赃款344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依法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琴二Ο二Ο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会芬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长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