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弥与钱昌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弥,钱昌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286号原告:张弥,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跃全,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宇峰,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昌兵,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和,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张弥与被告钱昌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弥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弥撤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弥自行承担。审判员 何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麟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