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2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佳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佳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276号原告: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3#楼A座2001室。法定代表人:施松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洲,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雯慧,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南省佳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112号2楼。法定代表人:刘洪斌,总经理。原告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佳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3元,由原告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