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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滁州市腾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丰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腾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丰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769号原告:滁州市腾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沙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玉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丰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郯城县李庄镇沂东村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腾鑫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丰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为被告下落不明,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XX信人民陪审员  苏义荣人民陪审员  易善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