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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辖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贵州德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胜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德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胜莉,何玉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辖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德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玉屏街道樟江大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577101412G。法定代表人:邹添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胜莉,女,汉族,1976年4月18日生,住贵州省荔波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玉林,男,布依族,1973年1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荔波县,上诉人贵州德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胜莉、何玉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荔波县人民法院(2017)黔2722民初7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贵州德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番禺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该案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请依法撤销(2017)黔2722民初70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解决争议的法院为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房屋在荔××辖区,荔波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桂刚审 判 员 石明锋审 判 员 唐新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永进书 记 员 况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