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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新华、李俊华等与马风华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华,李俊华,马风华,马西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515号原告:李新华,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隆尧县,原告:李俊华,男,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隆尧县,被告:马风华,男,汉族,农民,住隆尧县。被告:马西华,男,汉族,农民,住隆尧县。原告李新华、李俊华诉被告马风华、马西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新华、李俊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新华、李俊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新华、李俊华负担。审判员  成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远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