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新华、李俊华等与马风华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华,李俊华,马风华,马西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515号原告:李新华,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隆尧县,原告:李俊华,男,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隆尧县,被告:马风华,男,汉族,农民,住隆尧县。被告:马西华,男,汉族,农民,住隆尧县。原告李新华、李俊华诉被告马风华、马西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新华、李俊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新华、李俊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新华、李俊华负担。审判员 成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远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