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4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晓青、王树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晓青,王树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财保90号申请人:刘晓青,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被申请人:王树宽,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申请人刘晓青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树宽所有的开设在元宝山村的大元水泥制品厂的龙门吊、铲车、水泥制房24间中的180000元财产价值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晓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树宽所有的开设在元宝山村的大元水泥制品厂的龙门吊、铲车、水泥制房24间中的180000元财产价值。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刘晓青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景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瑞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