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45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湖南众益管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众益管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556号之二原告:湖南众益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法定代表人:赵凤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女,湖南众益管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胡红波,董事长。原告湖南众益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众益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众益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众益管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902元,减半收取5451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721元,由湖南众益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德贵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卢彦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