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宾清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清,王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3220号申请执行人:宾清,女,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职员,住本市。被执行人:王华东,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西南郊粮库职工,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宾清与被执行人王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5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宾清于2017年3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华东名下公积金七万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华东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宾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华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