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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达州盛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龙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盛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龙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649号原告:达州盛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华源生活广场C23号,组织机构代码05412776-0。法定代表人:杨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峰杰,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龙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锦橙路21号5-3幢2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642984X1。法定代表人:许文勇,董事长。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新生街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210700208H。法定代表人:刘运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励,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宇,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达州盛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龙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达州盛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达州盛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达州盛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元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