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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国良、王美玉与张雨杭、彭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国良,王美玉,张雨杭,彭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财保25号申请人:李国良,男,196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申请人:王美玉,女,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申请人:张雨杭,男,199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开发区。被申请人:彭艳,女,1989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申请人李国良、王美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雨杭、彭艳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国良、王美玉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国良、王美玉以2017年8月5日2时37分许,张雨杭驾驶登记在彭艳名下的苏D×××××号小型轿车与行人王星(两申请人之子)在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孟河大道由南向北至058号路杆处发生交通事故,王星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雨杭、彭艳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雷静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