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潘占坤、谷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占坤,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占坤,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颍东区河道管理局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谷超,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教师,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潘占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皖1203民初149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谷超欠原告潘占坤借款本金35400元,被告谷超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18000元,余款174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如任何一期还款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被告谷超自愿支付相应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数额为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且原告有权申请法院执行所有未偿还款项。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阜阳市颍东区农机监理站及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被执行人谷超工资已被另案提取,本院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