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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民辖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衢州市方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衢州学院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衢州市方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衢州学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辖终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方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沙湾村115号。法定代表人:方志良,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学院,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九华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胡伟,院长。上诉人衢州市方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衢州学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柯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2民初252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衢州方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收缴了上诉人的《衢州学院食堂委托经营协议》原件(以下简称《经营协议》),并强迫上诉人签字。上诉人提交一审法院的《经营协议》复印件系被上诉人交与上诉人的。该《经营协议》复印件第九条第7项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仲裁机构处理。根据该约定,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提交的《衢州学院食堂委托经营协议》复印件,字迹模糊不清,且该复印件第九条第7项与被上诉人提交的《经营协议》原件内容不一致,上诉人所述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提交的《经营协议》原件中第九条第7项约定“协商不成的,向衢州所辖人民法院起诉”,因衢州所辖人民法院指代不明,故该条款因约定不明而归于无效。本案不能以该合同的管辖约定条款确定管辖,而应依法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均在衢州柯城区,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庆原审 判 员 舒伟霞审 判 员 骆忠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曾 柳书 记 员 蒋雪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