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马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马生,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东属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506号申请执行人杨马生。被申请人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东属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完元,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杨马生与被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东属巴村民委员会农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0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东属巴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东属巴村民委员会在指定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费11.2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00元、诉讼费1270元、执行费1580元、共计116550元。现申请执行人杨马生已领取全部执行款,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10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