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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8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808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娟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08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强,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镇,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娟。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准许。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松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丽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