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铁岭市橡胶研究所与郑先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市橡胶研究所制品有限公司,郑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402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橡胶研究所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凡河镇工业园区。被执行人郑先,男,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东风里16-2-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橡胶研究所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先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0000元,交通费1909元,案件受理费742元,执行费109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务,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法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288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