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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3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桂登、黄小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登,黄小娜,程肈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3执248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登,男,汉族,1978年5月27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黄小娜,女,汉族,1955年12月25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程肈琨,系黄小娜之夫,男,汉族,1953年10月16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李桂登与被执行人黄小娜、程肈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小娜、程肈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桂登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黄小娜、程肈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两查,发现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产可供执行,该房产正被港北法院院另案拍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其要求待被执行人的房产拍卖成功后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骥审判员 梁汝才审判员 李德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照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