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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文利与被申请人胡小平、彭君英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利,胡小平,彭君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财保26号申请人:李文利,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申请人:胡小平,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申请人:彭君英,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申请人李文利与被申请人胡小平、彭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文利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彭君英所有的房产。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彭君英所有的坐落于邵东县权证号码为xxx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上述房产不得变卖、转让、赠与、抵押和其他处分房地产权的行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唐军武审判员  曾啸坤审判员  苏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黔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