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9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万永先申请执行朱树贞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永先,朱树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664号申请执行人万永先,女,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月亮湾街道办事处朱药铺村万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6********。被执行人朱树贞,又名朱素贞,女,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月亮湾街道办事处朱药铺村万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2********。申请执行人万永先与被执行人朱树贞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朱树贞在中国农业银行驻马店新蔡县支行营业部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树贞在中国农业银行驻马店新蔡县支行营业部(账号为6228482049541785973)存款人民币4375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高卫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