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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牟祝芳、龙春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祝芳,龙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495号申请人牟祝芳,女,生于1954年11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龙春花(龙常兴),女,生于1984年2月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现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牟祝芳与龙春花(龙常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02民初2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伯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