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心佺、陈昭杰等与李道秀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心佺,陈昭杰,李道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693号原告:李心佺,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陈昭杰,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上述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道秀,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心佺、陈昭杰与被告李道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心佺、陈昭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11元,由原告李心佺、陈昭杰负担。审判员 陈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