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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心佺、陈昭杰等与李道秀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心佺,陈昭杰,李道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693号原告:李心佺,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陈昭杰,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上述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道秀,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心佺、陈昭杰与被告李道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心佺、陈昭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11元,由原告李心佺、陈昭杰负担。审判员  陈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