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纪秀霞与被执行人侯东辉、杨云云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秀霞,侯东辉,杨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2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纪秀霞,女。被执行人侯东辉,男。被执行人杨云云,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秀霞与被执行人侯东辉、杨云云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勃(2016)黑0921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本案案件款给付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921执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商金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