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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某献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66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献,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睢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3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何志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4日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献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献及辩护人何志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献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雄伟村博罗路三号三友泡沫厂宿舍旁,因琐事与秦某发生争执,继而双方互相打斗,期间,李某献持锄头打伤秦某的手臂。经鉴定,秦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献具有犯罪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献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法庭考虑其身体状况较差,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献年龄较大,案发后已经获得被害人谅解,考虑本案因民间琐事引发,请求法庭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献家属于2017年7月26日向秦某赔偿人民币18000元,秦对李某献的行为书面表示谅解。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献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获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