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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3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乐化与徐微微、卢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乐化,徐微微,卢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3629号原告:邵乐化,女,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法安,男,1946年9月20日出生,住乐清市。被告:徐微微,女,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卢加芳,男,193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邵乐化与被告徐微微、卢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邵乐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乐化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383元,减半收取计9191.5元,鉴定费18800元(被告徐微微预交),均由原告邵乐化负担。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