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5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武某与贺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5民初519号原告:武某,农民,住武川县。被告:贺某,农民,住武川县。原告武某与被告贺某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某承担。审判员 胡国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艳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