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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5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武某与贺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5民初519号原告:武某,农民,住武川县。被告:贺某,农民,住武川县。原告武某与被告贺某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某承担。审判员  胡国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艳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