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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乔瑞、张利平、韩斌、王俊莲、杨宗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瑞,张利平,韩斌,王俊莲,杨宗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001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波,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乔瑞,女,1985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张利平,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韩斌,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王俊莲,女,1970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杨宗彪,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乔瑞、张利平、韩斌、王俊莲、杨宗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免予收取。审判员  邱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