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丽红与苑卫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红,苑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张丽红,40岁,住洮南市。被执行人苑卫东,50岁,住洮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苑卫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14日被执行人苑卫东将全部车辆修理费人民币3200.00以现金方式交纳至本院同时交纳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本案现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长江已将此款全部收回,同时向本院出具现金收讫收据一枚。至此本案以现金收讫方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玉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 纪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