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8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瑞安市宏扬胶辊有限公司与温州天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宏扬胶辊有限公司,温州天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8116号原告:瑞安市宏扬胶辊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孙桥村。法定代表人:叶瑞芳,董事长。被告:温州天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务垟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陈志愿。原告瑞安市宏扬胶辊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天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瑞安市宏扬胶辊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宏扬胶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宏扬胶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45元,减半收取823元,由原告瑞安市宏扬胶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德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夏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