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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香云与被执行人王国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香云,王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吕香云,女,1942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被执行人王国明,男,1945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香云与被执行人王国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国明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