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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执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吴健明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诚通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吴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179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诚通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被执行人吴健明,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诚通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健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8民初5582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华恒审 判 员  夏 文代理审判员  张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丽 来源:百度搜索“”